2.《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
1.有负责审定其年度制作计划和承担对其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
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可以少于300万元。
3.有与其业务相应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五名相对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有广播、新闻宣传和文艺工作等相应从业经历,其法人代表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出品人资格证》;
2.主要从业人员(法人代表、股东及专业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职务、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
由申请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后及填写好申请表后,我局将安排人员察看场地和设备,并出具场地和人员证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广电局审批发证。
申请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察看场地和设备--作出审核意见--出具设备和人员证明--省广播电视局审批发证
2.《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
1.有负责审定其年度制作计划和承担对其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把关的业务主管机构;
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3.有与其业务相应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五名相对固定的专业人员,其专业人员一定有广播、新闻宣传和文艺工作等相应从业经历,其法人代表应取得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广播电视出品人资格证》;
2.主要从业人员(法人代表、股东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职务、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2份);
由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后及填写好申请表后,我局将安排人员察看场地和设备,并出具场地和人员证明,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广电局审批发证。
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表--察看场地和设备--作出审核意见--出具设备和人员证明--省广播电视局审批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