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杜某明承租坐落安远县欣山镇脐橙大市场的“远点形象”店肆为据点,先后纠合薛某山、杜某文、孙某亮(另案处理),从事高利贷的发放和收取,并招聘其姐姐在店里煮饭,免费向薛某山、杜某文、孙某亮等人供给食宿。杜某明、薛某山、杜某文、孙某亮四人一般在上述“远点形象”店商议放高利贷的工作,所放高利贷利息一般为“九五机”(即每10000元本金一日利息为500元)。至2016年,开展成为以杜某明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薛某山为主干,被告人杜某文及孙某亮为重要成员的
2016年下半年起,由杜某明出资,薛某山、孙某亮、杜某文到赌场放高利贷并担任回收本息,杜某明、薛某山、孙某亮按各自股份份额分红,2017年起杜某文也开端按股份份额分红。在收债过程中,杜某明等人经过不合法约束别人人身自由、殴伤、要挟恫吓等办法强逼债务人还钱。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杜某明为首要分子,在不合法拘禁的犯罪行为中,被告人薛某山详细参加施行5次4人,被告人杜某文详细参加施行4次3人,而被告人薛某山详细参加施行的其间3次、被告人杜某文详细参加施行的其间2次已经由本院于2017年11月10日以(2017)赣0726刑初116号刑事判定书作出判定。一起,上述被告人还施行寻衅滋事犯罪行为1起。三被告人构成不合法拘禁罪与寻衅滋事罪。
该案于2019年1月24日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2019年4月10日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定。
被告人杜某明犯不合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共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决议履行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薛某山犯不合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共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杜某文犯不合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共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不合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则,不合法拘禁别人或许以其他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掠夺政治权利。具有殴伤、凌辱情节的,从重处分。犯不合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逝世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科罪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不合法拘禁罪的,从重处分。
寻衅滋事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则,随意殴伤、打扰别人或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或许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纠合别人屡次施行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