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6年6月10日至20日,最高公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在山西省太原市海子边大礼堂开庭,公开审理富永顺太郎的战役违法、间谍间谍违法和城野宏等8名被告人的战役违法案。
驻太原的党政机关、我国公民、各大中校园、厂矿企业等180多个单位和30多个政法机关代表共4000余人参与旁听。
1952年6月,遵循中心、中心公民政府指示,刚组成不久的山西省公民检察署会同相关的单位成立了“查询日本战役违法分子罪过联合办公室”,并从7月起先后接受了由华北军区训练团、公安部、华北行政委员会公安局等单位解送来的136名日本战犯。
1954年,中心又专门从“最高检东北工作团”抽出10人,由副团长井助国任组长,组成“太原工作组”,帮忙“联合办公室”开展工作。
4年间,侦讯人员共获得依据资料18418件。经重复核对,能够正式作为依据资料的4532件,占悉数资料的24%,这中心还包含受害人和被害人亲属控诉书1706件,当地居民的证明和检举618件,战犯同僚和部下的证词资料487件,查询有关闭路298件,有关档案文件410件(包含文件相片363件)书报23份,罪过相片137件,各种勋章、奖状6件,依据127件,其他资料720件;可当作直接依据资料的10920件,占悉数资料60%,这中心还包含控诉和检举资料6489件,证明资料439件,查询报告1892件,其他资料2100件。
1955年11月,遵循党中心的指示,山西省日籍战违法行查询联合办公室抽调干部赴北京,在中心10人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开端起草对关押在太原的应申述的日本战犯的申述书。
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犯我国战役中战役违法分子的决议》,国家主席于1956年4月25日签发,指令公布。决议清晰了对非必须的或悔罪体现较好的战犯从宽处理,免予申述;对罪过严峻的战犯依照所违法行和在押期间的体现别离从宽处刑的准则,并清晰了被告人可运用翻译、自行辩解或由我国律师辩解的权利。
几天后,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录用贾潜为最高公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庭长,袁光、朱耀堂为副庭长,并录用8名审判员,组成了最高公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
1956年6月2日和4日,最高公民检察院别离将申述城野宏等8名日本战役违法分子的申述书和对富永顺太郎的申述书送最高公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并于特别军事法庭开庭之前先期将申述书送达被告人。
1956年6月10日上午8时30分,最高公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首要开庭审理富永顺太郎的战役违法和间谍间谍违法案。法庭由特别军事法庭副厅长朱耀堂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殷建中、审判员军法中校张剑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军法大尉丁宪邦担任记载。最高公民检察院检察员军法中校丁明担任国家公诉人,并出庭支撑公诉。
王乃堂律师和倪彬彬律师担任富永顺太郎的辩解人。日语翻译由陈弘等8人担任。
申述书指控,被告人富永顺太郎在侵犯我国战役期间,长时间从事安排领导日伪交通警务安排和间谍机关,犯有收集我国军事、政治、经济、交通和地下资源等情报以及抓捕、刑讯我国平和居民等罪过。日本屈服后,被告人试图复生日本军国主义,接着来进行间谍间谍活动,并以其领导的“富永机关”的全套侦听设备为根底,所属间谍为主干,侦收解放区军事、政治、经济情报,损坏和阻遏我国公民的解放事业。
6月12日8时30分,特别军事法庭公开审理城野宏等8名日本战犯的战役违法案。
法庭由朱耀堂担任主审审判长,审判员郝绍安、审判员军法上校张剑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江君寿、书记员军法大尉丁宪邦担任法庭记载。
侦处日本战犯工作团副团长、最高公民检察院检察员、到会太原庭的首席检察员井助国,检察员军法大校黄泽湘,检察员军法中校郭轩,山西省公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焕新等4人,担任国家公诉人,并出庭支撑公诉。
公诉人指控,战犯城野宏、相乐圭二、菊地修一、永富博之、大野泰治、笠实、神野久吉、住冈义一等8人在侵犯我国期间,城野宏担任山西省参谋辅佐官,其他7人为日本陆军军官和日伪警官时,犯有参与日本侵犯、策划和推广侵犯我国的各种办法以及摧残、役使我国平和居民和被俘人员的罪过。日本屈服后,被告人又积极地从事保存在山西日军实力的活动,策划和安排日军“残留”,试图在山西树立基地,以便复生日本军国主义。
6月19日8时30分,特别军事法庭对被告人富永顺太郎进行宣判。审判长宣读了(56)特军字第二号判决书。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翻译人员一起用日语播映判决书。
判决书指出:被告人富永顺太郎在参与日本帝国主义侵犯我国战役期间,犯有参与策划、决议和推广各项警务间谍方案办法,安排领导巨大的差人和间谍间谍安排树立傀儡政权,进行各种间谍间谍活动,抓捕、刑讯、役使、摧残我国公民等罪过;在日本屈服后,被告人又犯有诡计复生日本军国主义,持续埋伏我国,勾通奸细进行间谍活动,盗取我解放区的军事、政治、经济等情报,损坏我国公民解放事业等罪过。被告人所犯各罪性质极为严峻,本应严惩,但念其在关押期间有某些特定的程度的悔罪体现,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犯我国战役中战役违法分子的决议》的精力和决议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则,《中华公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法令》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则,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富永顺太郎有期徒刑二十年。
6月20日14时30分,特别军事法庭对战犯城野宏、相乐圭二、菊地修一、永富博之、大野泰治、笠实、神野久吉、住冈义一等8人进行宣判。审判长宣读(56)特军字第三号判决书。在审判长宣读判决书的过程中,翻译人员一起用日语播映判决书。
法庭以为:“各被告人在参与日本帝国主义侵犯我国的战役期间,以日本军政官吏各种不同的身份,参与侵犯我国的战役,而且都是犯有严峻罪过的战役违法分子。按其罪过,均属违反国际法准则和人道准则……本应予以严惩,可是,法庭考虑到各被告人在关押期间均有不同程度的悔罪体现,所以,依照各被告人违法的详细情节,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全国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在押日本侵犯我国战役中战役违法分子的决议》的精力和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则,作出终审判决。别离判处被告人城野宏有期徒刑18年;被告人相乐圭二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菊地修一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永富博之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住冈义一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神野久吉有期徒刑8年。”
1956年6月21日,最高公民检察院在太原机械厂大礼堂举办大会,宣告对日本战役违法分子的免予申述决议。驻太原市机关、集体、企业、戎行、校园、工人、居民等各界代表及新闻记者800余人到会旁听。会上,侦处日本战犯工作团副团长、最高公民检察院检察员井助国向上中正高级40名日本战役违法分子宣读了《免予申述决议书》。
1956年7月18日,最高公民检察院再次在太原机械厂大礼堂举办大会,宣告对小羽根健治、小宫正香等32名日本战役违法分子的免予申述决议。驻太原市机关、集体、企业、戎行、校园、工人、居民等各界代表及新闻记者800余人到会旁听。
1956年8月21日,由太原战犯管理所移送抚顺战犯管理所的小林高安、小川恒夫等最终48名日本战役违法分子,在抚顺被宣告免予申述,广大开释。
在太原关押的136名战犯,关押期间因病逝世的7名,骸骨送回日本,9名判处有期徒刑,随后被送往抚顺战犯管理所服刑,其他被免予申述的120名日本战役违法分子,别离于1956年6月28日、7月28日、9月1日分三批转到天津,乘日本“兴安丸”轮船回国。